第144章 天坛宪法草案(5 / 5)

第十章 会计

第九十五条 新课租税及变更税率,以法律定之。

第九十六条 现行租税未经法律变更者,仍旧征收。

第九十七条 募集国债及缔结增加国库负担之契约,须经国会议定。

第九十八条 国家岁出岁入,每年由政.府编成预算案,于国会开会后十五日内,先提出于众议院。

参议院对于众议院议决之预算案修正或否决时,须求众议院之同意,如不得同意,原议决案即成为预算。

第九十九条 政.府因特别事业,得于预算内,预定年限,设继续费。

第一〇〇条 政.府为备预算不足或预算所未及,得于预算案内设预备费。预备费之支出,须于次会期请求众议院追认。

第一〇一条 左列各款支出,非经政.府同意,国会不得废除或削减之:

一、法律上属于国家之义务者;

二、履行条约所必需者;

三、法律之规定所必需者;

四、继续费。

第一〇二条 国会对于预算案,不得为岁出之增加。

第一〇三条 会计年度开始,预算未成立时,政.府每月依前年度预算十二分之一施行。

第一〇四条 为对外战争,或战定内乱不能召集国会时,政.府经国会委员会之议决,得为财政紧急处分。

但须于国会开会后七日内,请求众议院追认。

第一〇五条 国家岁出之支付命令,须先经审计院之核准。

第一〇六条 国家岁出岁入之决算案,每年经审计院审定,由政.府报告于国会。

众议院对于决算否认时,国务员应负其责。

第一〇七条 审计院以参议院选举之审计员组织之。

审计员任期九年,每届三年改选二分之一。审计员之选举及职任,以法律定之。

第一〇八条 审计院设院长一人,由审计员互选之。审计院院长关于决算报告,得于两院列席及发自。

第十一章 宪法修正及解释

第一〇九条 国会得为修正宪法之发议。

前项发议,非两院各有列席员三分二以上之同意,不得成立。

两院议员,非有各本院议员总额四分一以上之连署,不得为修正宪法之提议。

第一一〇条 宪法之修正,由宪法会议行之。

第一一一条 国体不得为修正之议题。

第一一二条 宪法有疑义时,由宪法会议解释之。

第一一三条 宪法会议由国会议员组织之。

这一宪法草案与《临时约法》相比,明显地扩大了总统的权力(如规定了大总统有颁布紧密命令权等),但袁世凯还是不能接受。更何况该宪法草案对总统任期有了明确规定,袁世凯这样的人,如何能受任期的限制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