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八十一章 破坏军婚罪!(2 / 3)

了偏远地区。

甚至有的······

直接卖到了国外去。

这个行为,妥妥的构成了拐卖妇女、儿童罪。

刑法240条,这个罪主要指的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这类犯罪······

和其他犯罪不同,属于紧急类型的失踪犯罪。

只需要接到了相关举报,便应当立即立案,予以侦查。

立案标准较低。

而在量刑上。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几大特殊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份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对被拐卖的妇女实行猥亵或其他行为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进行其他违法交易行为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毫无疑问。

这个小型的拐卖妇女儿童的团伙,完全符合这几条特殊情形。

但······

并未对当事人造成其他损害,并没有出现死刑。

只有为首的老大被判处了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其余人······

通通被判处了二十年的有期徒刑。

秦牧微微一笑,又接着说道:

这种现象在小时候比较普遍。

看着镜头,秦牧接着分析道: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借助送养之名,将子女交予他人的行为,也符合拐卖的定义,若是在此过程中收受了钱财······

这种事情在乡下发生的居多。

许多人都喜欢将养不起的儿子或者女儿送人,然后收一点钱。

但这种行为······

只要具备

了非法获利的行为和目的,便属于实打实的犯罪。

根据司法解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

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给他人的;

为收取明显不属于、的巨额钱财将子女给他人的;

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行为的。

当然。

那些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而是应当以遗弃罪论处。

在以前的案子里,我们讲过遗弃罪,罪责虽然轻,但同样属于犯罪的一种。

在详细讲解完了拐卖妇女、儿童罪之后。

秦牧又逐一将破坏军婚罪,代替考试罪,聚众哄抢罪讲解了一遍。

破坏军婚罪,指的是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构成主要有两点,一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二是存在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它属于重婚罪其中的一个。

但却更为严格,不需要领证结婚或者存在事实婚姻,只需要有同居行为,便可认定为破坏军婚罪。

量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