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八十二章:不平等条约(3 / 4)

回到南明当王爷 鱼窝 4627 字 2022-09-28

以较为形象的红毛鬼相称。

明朝官方和荷兰东印度公司的第一次正式交涉则是在万历三十二年,也就是1604年。

彼时的红夷人攻占澳门不得,几次想要通商无果之后乘着澎湖岛的明军换防之机,乘机侵占了澎湖列岛。

明将沈有容率军到澎湖和荷兰人交涉,这一次红夷人为了避免再被葡萄牙人坑骗,带了自己的翻译,而明朝的沈有容这边也带了自己的翻译。

这次交涉的结果是红夷震慑于大明之兵威,并未和明军起直接冲突,选择了暂时撤退。

沈有容则也搞清楚了红夷的来历,在《闽海赠言》中写道:大西洋之番,其种有红毛者,译以为和兰国,疑是也。

至于和兰这个颇具气质的翻译名,则是由当时在南洋地区做生意的明人兴浦翻译的,当时兴浦皈依了基督教,为荷兰人供事。

兴浦后来随船队抵达了阿姆斯特丹,成为第一个到达阿姆斯特丹的华人。

兴浦的这个翻译后来多次出现在明朝的官方文件中,日本也采取了这个译法。

朱琳泽这次带来的荷兰语翻译也沿用了此前的做法,将红夷的国名译为了和兰国,精通荷兰语的何斌、郭怀一也认可这个译名。

只是朱琳泽总觉得这个国名看着有些别扭,提笔将和字改为荷花的荷,如此一来,荷兰国之国名则由两个花名组成,整个气质便又提升了一个档次。

几个翻译暗暗点头,以为妙绝,没想到闽王还有翻译上的天份,真奇人也。

合约上的内容简单明了,第一条,也是最重要的一条,那便是荷兰东印度公司无条件将全部兵力撤出台湾。

第二条则是往后经过大明海域的东印度公司商船必须无条件随时接受大明海军的检查,并登记定期缴纳渡海费,否则大明海军有权扣押荷兰东印度公司商船的以及船上的船员和货物。

第三条则是荷兰东印度公司挑衅在先,明军不无条件释放手里的荷兰东印度公司俘虏和船只,这些俘虏和船只由荷兰东印度公司花赎金赎回。

赎金连同赔偿的军费一同计算,总计五百万荷兰盾。

第四条则是荷兰开放马六甲、巴达维亚等地同明朝进行自由通商,并对明朝的商品免税。同时马六甲作为自由港对各国进行开放,马六甲的以及马六甲附近的海域由明荷双方共管。

第五条则是荷兰东印度公司承诺永不侵犯大明朝海疆。

这条约无疑是丧权辱国之约,不过这么说也不准确,毕竟荷兰东印度公司毕竟只是一个殖民公司,并不能称之为国。

安东尼·范·迪门望着这纸苛刻的合约不禁眉头紧锁,合约上只对他们荷兰东印度公司提出要求,这显然是不平等合约。

只是现在谈判桌上的他们地位本来就不对等,合约只是对现实情况的折射而已。

这五条条约一条比一条苛刻,其中最苛刻的还是赔偿金和赎金的问题和马六甲问题。

五百万荷兰盾就算对东印度公司这个有史以来前无古人,后也无来者庞大公司而言也是一笔巨款,不是说拿出来就能拿出来的。

1637年郁金香泡沫顶峰之际,荷兰东印度公司的市值为7800万荷兰盾,对于市值巅峰时期的荷兰东印度公司而言,想要拿出500万荷兰盾也不轻松,更何况是现在。

至于马六甲,安东尼·范·迪门没想到这位明国国王居然将手伸的这么长,收回福尔摩萨还不满足,居然还想染指马六甲。

马六甲的战略意义自是不言而喻,这个港口的价值远非金钱能够衡量。

“赎金能不能少点?至于马六甲,我想并不在这次我们谈判的范围之内。”

安东尼·范·迪门以恳求地口吻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