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2已改,明天解禁
近日,国家卫健委官网同一天重挂两份旧文件:《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和《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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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规则》首发于2019年10月9日,由科技部、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卫生健康委等20个国家机构共同发布。它具体界定科研失信行为,明确被调查人、所涉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等各方人员的职责分工,并明确科研失信行为的处理措施。
《规范》首发于2021年2月。它在2014年9月原国家卫计委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的基础上,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科技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修订而成。
“两份文件同日再发,具有重申和提醒这两方面意思。”陕西省山阳县卫健局副局长徐毓才告诉“医学界”,一方面,结合当前形势,相关部门觉得有再发的必要,以警醒、重申处理规范和要求等。
另一方面,旨在提醒相关人员继续学习、对照自查,提升诚信与自律意识。
徐毓才指出,相较于《规则》,《规范》更具行业针对性,适用于所有从事医学科研活动的人员和所有开展医学科研工作的机构。“《规范》是具有法律效应的文件,对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职称评定等,具有更大的影响力,约束力也更强。”
医学科研失信,包括哪些?
“医学界”对比两份文件发现,《规则》明确定义了“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包括七方面内容:
1.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2.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
3.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4.以故意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5.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6.违反奖励、专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论文发表规范;
7.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处理措施有十条。调查认定存在科研失信行为且情节较轻者,予以警告、科研诚信诫勉谈话或暂停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和科研活动,限期整改。情节较重的,取消3年以内承担财政资金支持项目资格及本规则规定的其他资格,减招、暂停招收研究生,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情节严重的,所在单位依法依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所在单位依法依规给予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取消其晋升职务职称,并向社会公布。
《规范》针对性地界定“医学科研行为”,并就医学科研人员和医学科研机构,分别提出“必须”和“不能”等行为准则。比如,针对科研人员,《规范》明确要求在相关论文等科研成果发表后1个月内,将所涉及的原始图片、实验记录、实验数据、生物信息、记录等原始数据资料交所在机构统一管理、留存备查。此举将一定程度杜绝“论文工厂”式造假。同时,科研人员发表论文或出版学术著作,要遵守《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无实质学术贡献者不得“挂名”。“买卖型挂名”“沾光型挂名”“转嫁型挂名”等学术不端行为,将得到治理。对学术期刊预警黑名单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在各类评审评价中不予认可,不得报销论文发表的相关费用。
针对医学科研机构,《规范》要求其一旦发现不端行为,应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相应责任人,并要求其撤回论文。同时,不允许机构将论文发表数量、影响因子等,与人员奖励奖金、临床工作考核等挂钩。查实科研失信行为的,应作为相应责任人职